网站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  码: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14 16:07:11  点击:10042次

中共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的补充规定

 

局属各支部(总支)、单位(科室):

根据市委决定,八月二十一日市纪委下发濮纪发〔2009〕8号《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文件对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局也随即下发了濮市政〔2009〕103号《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连续几次在召开的相关会上进行了动员,作了严格细致的工作安排,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九月二十四日市政设施管理处一临时工却无视组织纪律,工作日中午饮酒,被市纪委督导组查处,造成我局被《濮阳日报》等新闻媒体通报批评,并责令局党委向市纪检委作了深刻的书面检讨。对此,全局上下深刻反省了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思想认识的不到位,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和教育大家要以此为戒,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十月十二日,市纪委书记申延平在市五届纪委全会上,再次对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从现在开始进行再动员。要做到通知到每个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留错觉,坚决杜绝工作日中午饮酒现象。二是加强检查。要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作用,检查工作日中午饮酒现象,如再出现违纪情况,要把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党委、纪委的检查材料通报全市。三要对当事人严肃处理。要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执行,其处理情况予以公告全市。

为认真贯彻市纪委申延平书记的指示精神,经局党委研究,对全局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再动员

要召开动员会,认真传达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界定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界线和误区,并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市纪委在濮纪通〔2009〕1号《关于全市工作日中午禁酒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明确提出了按照“禁则到位,禁则到底”的原则,严格落实“人不例外,酒不例外”的禁酒要求,在禁酒工作中一禁到底,持之以恒,使禁酒成为铁律,成为常态,成为所有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全面彻底的清楚工作人员工作日(包括值班期间)中午禁酒行为。这次再动员如发现有传达不到位的现象,责任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写出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二、严格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局工作日中午禁酒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对全局检查督导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的认真开展检查督导活动,充分发挥督查威慑作用,如发现检查监督不力或不到位的,要对局工作日中午禁酒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要严格处理违犯工作日中午禁酒工作人员

在全局督查中,或有人举报,凡发现中午饮酒的在职工作人员,一次者降职降薪;二次者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临时人员一次者坚决辞退,永不录用。在全市检查中,如发现违犯规定的在职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凡被市督查组发现违犯规定二次的,开除公职,不得留用。

四、严格追究当事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一经发现有违犯规定工作人员的单位,凡一次的,主要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凡发现二次以上的,要对单位主要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作出的书面检查;凡发现三次以上的,要彻底追究单位主要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领导班子作出调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CopyRight © 2009-2010 濮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 技术支持: 网站管理
浏览本网的最佳效果:建设将显示器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     联系电话:0393-4680766